租車條款

第 一 條 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150公里(汽車每日350公里),逾最高里程者,每一公里加收3元(汽車5元)。租賃期間,如有損壞、失竊,事故、違規、附帶物件遺失或做違法事件者,本人願負賠償及刑事責任,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。

第 二 條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,逾時者甲方得對其加收超時費,逾期六小時以上者,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。乙方欲延長本車之租賃期限者,應事先取得甲方之同意,始為有效。否則願由甲方以侵占罪論,乙方並同意甲方免於報警,可隨時隨地逕行取回該車,如車內有物品遺失,甲方概不負責,乙方不得異議,並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。

  1. 機車超時:一律50元計費
    (該收費標準為超時30分鐘以上開始計算)
  2. 汽車超時:五人座-200元(一小時)
    七人座-300元(一小時)
    (該收費標準為超時30分鐘以上開始計算)

第 三 條 乙方於租賃期間使用之燃料,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,如使用其他劣質或不符之燃料,致使車輛受損,乙方須負責修護費用及甲方(梅貴租車)之營業損失(限用95無鉛汽油,且須歸還相等油量。)

  1. 機車一格:不分車型-30元
  2. 汽車一格(TOYOTA):五人座-200元 ; 七人座-250元
    汽車一格(福斯):五人座-250元 
    (本公司提倡自行補油,此表為當期油價換算 發布日期:112/03/11)

第 四 條 乙方如有至外縣市的需求,應提前告知甲方要駕車去何處,且不得參與飆車或竊取租用車輛之零件物品,並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、從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。違反約定者,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,並得請求乙方給付使用車輛期間之租金,如另有損害,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。(正常範圍不得超過新城或玉里,超過則不提供道路救援)

第 五 條 租賃期間乙方因違反交通規則,而發生之罰鍰部份,應由乙方負責繳清,有關牌照或機車被扣部分(含代保管及吊扣),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租金,由乙方負擔。

第 六 條 租賃期間乙方因肇事而造成傷亡及車輛損壞、其民、刑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。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店家,且由合格修理廠修理,其拖車費、修護費用及營業損失(按租用車資計算),應由乙方全額負擔。

第 七 條 乙方自出車前或出車後一小時內對車子若有不滿意者即可交換,並請乙方與公司人員共同檢視車體,以維護雙方權益。非因不當操作所致之機件故障者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,並得要求換車。合約完成後,如因承租人個人因素而提前歸還,概不退款。

第 八 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機車,禁止出賣、設質、抵押、讓與擔保、典當機車等行為

第 九 條 本機車不得超載,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1、違禁品。2、危險品。3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。

第 十 條 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,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,並照當時市價賠償。乙方已賠償後失竊機車經尋獲,甲方即將該機車過戶予乙方。

第十一條 乙方於租車約滿時,歸還車輛時應於實際歸還時間簽名為憑,惟在二小時內,如甲方檢視車輛有任何損壞之情形者,乙方亦須負賠償責任。又甲方於約滿日後得保有本合約兩個月,在無任何違警、法通知下,本合約自行做廢。

第十二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辦理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乙方並自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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